中新網1月22日電 據臺灣“中央社”報道,在廈門大學任教的臺灣法學教授傅崐成表示,《開羅宣言》的協商代表都有最高職權,並設立權利義務關係,各方也執行約婚禮主持推薦定,毫無疑義是一項條約。
  臺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薑皇池聲稱,條約種類繁雜,單從文件名稱無從認定締約方有無創設法律拘束力之意願,故學說與實踐例示部分事項作為判斷參考,此間包括:文件之稱謂與用語、文件之內容、婚禮顧問師培訓班締結時之客觀環境(包括締約時之情狀、當事方之後續行為或相關談判人士之發言)。以此檢視《開羅宣言》,則不難發現《開羅宣言》並非條約。
  傅昆成反對室內設計這種說法。傅昆成說,一項國際文件是不是條約,並非根據它的名稱來決定,也不是按照它的文件格式來決定。
  他指出,依1969年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》定義,稱“條約”者,是國家間所締結而西裝外套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議,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2項以上相互有關文書內,也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。
  在國際社會上,條約的身份也從來不是看它是否經過當事方的簽名,簽名只是表示接受條約拘束的諸多方式之一而已;借款何況《開羅宣言》還製作了詳細的文件依據,由三方國家的最高領導人相互同意後公佈於世,“簽字行為,從來就不是條約產生拘束力的關鍵”。
  傅昆成表示,1943年12月1日中、美、英三國領袖於埃及開羅會商完成《開羅宣言》,是由三位最有締約職權的國家領導人所完成,開羅宣言的協商代表具有最高的職權;宣言的內容創造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;協商各方也都按照宣言執行了相關約定。因此,《開羅宣言》毫無疑義是一項條約。
  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陳荔彤表示,“領土”過去讓給別國,現在回到持有者手上,只要事實上已經返還,當時沒有條約支撐也可以,但有條約更好,重點是“領土”移轉程序已經完成。  (原標題:臺灣教授:《開羅宣言》毫無疑義是國際條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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